关于收取病案复印费的公示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以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员令第701号),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为了更好的服务群众,让真正有需求的人享受到高效便捷、质优价廉的服务,避免零费用复印造成给患者或家属产生错误导向,不按实际需要复印,而是“跟风”式盲目索要,不注重保管,且重复无节制的复印也造成资源的浪费。为此我院对收取病案复印费做如下说明:
一、收费项目:病案复印费
二、收费依据:国卫医发【2013】31号;国务员令第701号
三、收费标准:按页收费,每页0.5元
乐至县人民医院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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