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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乐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试行)

来源: 日期:2015/01/05 点击率:3227


一、不予支付的费用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取消药品加成试点的公立医疗机构除外)、会诊费(含院际会诊费)、出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等。

2. 保温箱费、单独炮制膏、丹、丸、散剂的加工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费、上门检查和治疗费、院前(外)急救费、出院随访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3. 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4. 病历工本费、建立健康档案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处方工本费、各种账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5. 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冰箱费、电视费、电话费、卫生费、证书费、档案袋费、各类押金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水电费、特需生活服务费。

6. 一般专项护理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膳食费、营养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等。

7. 一次性病员服、枕头、凉席、痰盂、脸盆、热水瓶等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 各种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费用,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白发的费用;隆鼻、隆乳、矫正斜视的费用;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美容、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腋臭、正口吃、矫斜眼、切多指(趾)、包皮环切、副乳、0形腿、X形腿、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费用。

2.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戒烟、戒酒、戒毒、食疗等费用。

3. 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等)、疾病健康教育、经络诊断仪及微循环检查仪等检查费、各种健康预测、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劳动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和生命信息治疗等费用。

4.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5. 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新生儿筛查、开展除害灭病的各种费用等。

6. 尸体料理、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费等。

(三)诊疗设施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伽玛相机、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非血管介入临床操作数字减影(DSA)引导、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造影、显象检查及治疗费用。

2. 义肢、义齿、义眼、眼镜(包括验光)、助听器、健康器、拐杖、轮椅、畸形鞋垫、药枕、药垫、冷热敷袋、牵引带、颈托、胃托、皮(钢)背甲、腰围、腹带、肾托、提睾袋、疝气袋、护膝带、护腕、人工肛袋等器具费用。

3.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助听器、听诊器、血压器、血糖仪、体温计、叩诊锤、磁疗用品等费用。

4. 心脏起搏器和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等进口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

5. 非一次性使用或选择性使用的医用材料、检验试剂等。

6.图像记录附加收费项目(黑白热敏打印照片、彩色打印照片、超声多幅照相、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病理图文报告等)的费用。

7. 物价部门未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材料、器械、试剂及生活物品。

(四)治疗项目类

1.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2. 除肝脏、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所发生的有关医药费用。

3. 非功能性手术,如近视矫正、失聪治疗、口吃矫正、正颌骨、口腔种植等费用。

4.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工娱治疗、松弛治疗、催眠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与暗示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费用(精神病人治疗除外)。

5. 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以外的其他康复类项目费用。

(五)其他

1. 住院床位费超过15元/日部分费用;其他各类诊疗检查项目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检查项目费用。

2. 有明确的基本诊治项目而选择性使用的升级诊疗项目、治疗方式、手术方式等费用。

3. 定点医疗机构单独收取的“其它费用”,在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

4. 脂肪乳、氨基酸等肠外营养药(特殊疾病需长期禁食者除外,需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白蛋白、免疫球蛋白等酶制剂及生物制品(特殊疾病需特别使用者除外,需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血塞通和血栓通粉针剂中成药费用、进口药品费用(港澳台药品按进口药品管理)。

5. 由于打架、斗殴、自杀和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病人除外)、酗酒、吸毒、他杀、麻醉品成瘾、交通事故(无第三方责任除外,但须提供由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医疗事故、违法、犯罪行为等所致的有关医疗费用。

6. 工伤、职业病、集体食物中毒、计划生育(手术)及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等的诊疗所发生的有关医药费用。

7. 原发性不育(孕)症、性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除外)及性功能障碍医疗费用。

8. 各种科研性、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9. 国外和境外(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10.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项目。

11. 超出四川省新农合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农合诊疗服务项目范围的。

二、部分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

(一)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70%纳入可报销范围

数字化摄影(DR)、彩色多普勒、心电监护检查治疗费用。

(二)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50%纳入可报销范围

1. X-刀治疗、γ-刀治疗、医用直线加速器照射、不规则野大面积照射等放射治疗类项目费用、CT、增强CT费用。

2. 骨科内固定材料及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等国产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

3.由血站提供的全血、血小板等血液制品费用。

(三)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30%纳入可报销范围

1.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高压氧舱治疗、激光治疗(如心脏激光打孔)、射频治疗(如心脏射频消融、椎间盘突出射频治疗)、免疫治疗(如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核素内照射治疗、体外冲击波治疗等费用。

2. 气脑造影、椎间盘造影、食道造影、支气管造影等X线造影类项目费用。

三、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乐至县之前实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及不予支付范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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