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特殊疾病病种按重大疾病、重型慢性疾病和一般慢性疾病分为三类。
特 殊 疾 病 病 种 |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
一档 | 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疾病(V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骨髓增殖性肿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化症)、重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红斑性狼疮、肝豆状核变性病(酮代谢障碍)、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 慢性肾脏疾病(I-IV期)、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含肝硬化)、心脏类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扩张性心肌病、肥厚性心肌病)、高血压合并心脑肾损害、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含外伤型)、癫痫、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病、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症、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抑郁症)、免疫性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硬皮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银屑病、艾滋病机会感染、强直性脊柱炎、耐多药性肺结核。 | 高血压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老年性前列腺增生、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结核病(含肺结核)、精神类疾病(焦虑症、强迫症)、重度骨质疏松。 |
二档 | |||
居民高档 |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脏疾病(V期血液或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重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替代治疗)、肝豆状核变性病(酮代谢障碍)、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 恶性肿瘤后期治疗、I型糖尿病、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癫痫、类风湿关节炎、结核病(耐多药性肺结核)、肾病综合征、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氏病、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艾滋病机会感染、强直性脊柱炎。 | 甲状腺功能亢进、银屑病、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症、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焦虑症、强迫症、抑郁症)、结核病(含肺结核)、心脏病换瓣术后、新生儿甲状腺功能低下症、新生儿先天性神经系统发育不全、慢性老年性前列腺增生、重度骨质疏松。 |
居民低档 |
(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期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扣除个人首付费用后的合格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特殊疾病门诊合格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和限额支付。
特病类别 | 参保档次 | 封顶金(元) | 报销比例 | ||
第一类 | 各档次 | 视同住院 | 本地 | 异地 | |
视同住院 | |||||
第二类 | 第一、二档 | 3000 | 75% | 75% | |
居民高档 | 2000 | 60% | 60% | ||
居民低档 | 1000 | 40% | 40% | ||
第三类 | 第一、二档 | 2000 | 75% | 75% | |
居民高档 | 1000 | 60% | 60% | ||
居民低档 | 500 | 40% | 40% | ||
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并纳入门诊治疗管理的,以高限额为当年的封顶线,每增加一个病种,支付限额在前述分类标准基础上增加20%的额度。
2.特殊疾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疾病第一类病种门诊合格费用按住院支付规定进行赔付;第一、二档次特殊疾病第二、三类病种门诊封顶线以上的合格医疗费用,按60%赔付,最高赔付1000元。
3.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与管理:
(1)参保人员根据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规定向当地医疗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患多种特殊疾病可同时申请。
(2)参保人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疾病诊断证明、两年内相关检查报告单及治疗资料、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了门诊特殊疾病的患者到上级医疗机构门诊拿药、做检查无需完善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即可直接享受参保地本地比例报销。
(三)特殊疾病门诊申报流程
温馨提示:身份证复印件需要复印正反两面、特病申请表上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填写。
联系地址:(新区):乐至县迎宾大道405号 (老区):乐至县公园路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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