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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标准

来源: 日期:2016/04/04 点击率:3702


一、门诊统筹补偿

(一)一般门诊统筹补偿

个人在门诊上就诊补偿的一般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县统筹、乡镇管理。一般门诊补偿仅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120.00元/人.年,参合农民家庭成员可以共用。

(二)大额门诊及特殊慢病门诊补偿

1. 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病种种类

肾和输尿管结石体外震波碎石、结核性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续治疗、帕金森氏病、类风湿关节炎、银屑病、精神病、艾滋病、 新生儿甲状腺功能低下症、新生儿先天性神经系统发育不全共15个病种。

2.诊断、治疗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1)县内中心卫生院及以上的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诊断、治疗肾和输尿管结石体外震波碎石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治疗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肾病综合症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诊断、治疗结核性疾病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3)县人民医院、四川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诊断、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病、类风湿关节炎、银屑病、艾滋病、新生儿甲状腺功能低下症、新生儿先天性神经系统发育不全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4)县精神卫生保健院、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精神病医院、资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为诊断、治疗精神病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3.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补偿比例及年最高补偿限额封顶线

(1)肾、输尿管结石体外震波碎石:补偿不设置起付线,在专科治疗费用内,按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60%予以补偿,最高补偿限额封顶线为1200元/人·年。

(2)结核性疾病:补偿不设置起付线,在专科用药和专科检查费用内,补偿比例为60%,最高补偿限额封顶线为3000元/人·年。

(3)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补偿不设置起付线,在专科用药、专科检查、专科治疗费用内,按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70%予以补偿,最高补偿限额封顶线为40000元/人·年。

(4)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续治疗、帕金森氏病、类风湿关节炎、银屑病、精神病、肾病综合症、新生儿甲状腺功能低下症、新生儿先天性神经系统发育不全:补偿不设置起付线,在专科用药、专科检查、专科治疗费用内,按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60%予以补偿,最高补偿限额封顶线为4000元/人·年。

(5)对参合的艾滋病病人,在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按实际医疗费用补偿,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按5000元/人·年补偿。

(三)门诊一般诊疗费及公立医院改革的门诊诊查费补偿

门诊一般诊疗费执行“全县年总门诊人次控制在本地区参合人数的2.5倍,乡镇卫生院1.2倍,村卫生室1.3倍,补偿标准为乡镇卫生院每疗程10元,村卫生室每疗程4.5元”的政策。县级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的门(急)诊诊查费每疗程按6元补偿。

二、住院统筹补偿

(一)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100元,住院补偿比例85%。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的民营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200元,住院补偿比例80%。二级乙等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妇幼保健院、县精神卫生保健院):补偿起付线300元,住院补偿比例70%。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含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补偿起付线400元,住院补偿比例65%。城区内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300元,住院补偿比例65%。三乙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800元,住院补偿比例60%。三甲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1000元,住院补偿比例55%。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1000元,住院补偿比例45%。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1200元,住院补偿比例40%。

(二)年封顶线

参合农民最高补偿限额封顶线为120000元/人·年。封顶线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定额补偿、一般门诊统筹补偿。

(三)保底补偿

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补偿保底比例为25%,对医疗总费用未达到补偿起付线的不予补偿。

三、特殊项目补偿

(一)定额补偿项目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正常产住院分娩孕产妇实行定额补助,补偿标准为800元/人。病理产科,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再由新农合基金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2.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术的参合农民,每例定额补偿1800元(包括:检查费、晶体(国产)植入费),不再给予住院医疗补偿。

(二)民政救助参合农民的住院补偿比例

1.农村五保户、一户多残和孤残患者等参合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在该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但补偿比例不得高于90%。

2.精神病人在县精神卫生保健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在该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三)国家基本药物和中药补偿比例

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在非基本药物基础上提高5%;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且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中药饮片费用,按所在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累计报销比不超过90%,并将中医康复治疗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注释:

本方案从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计算补偿金额时以出院结算时为准)。

补偿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方案执行。如有疑问,可致电县新农合管理中心(028-2332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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